一、眉山市东坡区范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禁用农药案
2026年9月,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物流公司内堆放有禁用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视察,查明该批农药收件人为范某某,其批量购入农药主要用于对外销售,但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核查,范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农药共计27种、5095袋(瓶);同时查实其网络进货纪录106单,累计金额52117.57元。视察期间,当事人为逃避羁系,擅自将部门禁用农药抛弃至废弃水井,涉嫌破坏生态情况。鉴于其非法经营数额已凌驾五万元,且涉案产物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划定,范某某的行为涉嫌组成非法经营罪。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并将禁用农药抛弃涉嫌情况污染的线索同步移送眉山市东坡区生态情况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相关禁用农药来源线索一并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丹棱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挂号证的农药案
2026年1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某农资经营部购置农药时,经营者以“赠送”名义搭配提供瓶身印有“非卖品”字样的产物,且该产物无农药挂号证号,疑似假农药。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非卖品”字样的涉案物品,其标签标注具有农药功效。经立案视察,当事人共购入120瓶差异容量的涉案农药,以搭配赠送方式向农户提供。依据《农药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划定,该类产物应按假农药处置惩罚;其“赠送”行为实质属于销售促销,应认定为经营行为。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划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10000元。
三、眉山市东坡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6年2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接上级交办线索,显示标称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鱼腥草注射液”在某市畜牧业治理局抽检中,[性状]项目不切合划定。依据《兽药治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划定,该产物被认定为劣兽药。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劣兽药23件,货值金额9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920元。其行为违反《兽药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划定,且属二次违法。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治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0元、并处罚款2760元的行政处罚。
四、仁寿县付某销售不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的农产物案
2026年7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市市场监视治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其辖区内某门店销售的砂糖桔农药残留检测不及格,上游供货人为仁寿县付某。经立案视察,付某系水果代庖,卖力收购周边种植户的砂糖桔并进行批发销售。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砂糖桔农药残留超标,不切合食品宁静国家尺度。但当事人在收购历程中未留存种植户信息,导致无法追溯不及格产物的具体来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宁静法》第三十六条之划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之划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300元。
五、青神县某兽药经营门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12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兽药经营门店销售带有农药批准文号的农药产物,但未治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报后立即立案视察。经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农药5件、100瓶,货值金额950元。其行为违反《农药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划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划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涉案农药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