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部署要求,河南省济源市严厉攻击农药兽药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为充实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治震慑效应,现宣布2起农药兽药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7月1日,河南省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陈某某经营的某便民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济源市某农资服务站购进24瓶精草铵膦铵盐、20瓶乙·莠、20瓶烟嘧磺隆、25袋辛硫磷等农药并销售给周边农户,本案货值金额865元,违法所得250元。
依据《农药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物,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运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便民服务”不能成为无证经营农药的例外。农业农村部门接群众举报后依法查处,综合运用没收、罚款和限制从业措施,既惩戒违法行为,也阻断无证主体再次进入农药市场。案件警示农药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守住准入底线。
案例二:济源某专业相助社不执行农药使用制度案
2026年8月18日,河南省济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济源某专业相助社开展执法检查,查实该相助社农药使用纪录未如实纪录使用农药的时间、所在、工具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执法人员就地下达《责令纠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脱期限内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要求再次整改。2026年9月8日再次复查,该相助社依旧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作为农产物生产经营主体,拒不执行农药使用纪录制度,经多次整改仍恒久拒不整改。依据《农药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划定,济源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药使用纪录是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的重要基础,是规范科学用药、管控农药残留风险、保障食用农产物质量宁静的要害举措。本案通过对屡教不改的经营主体依法从重处罚,切实维护农业生产羁系秩序,彰显农业执法刚性权威。同时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宽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建设、如实填报农药使用台账,确保纪录真实完整、全程可追溯,连续筑牢群众“舌尖上的宁静”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