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所有从事农药经营运动的市场主体(卫生用农药除外),必须全面达标后方可开展经营,具体准入条件如下:
(一)人员条件
1. 门店必须配备专职农药经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需具备农学、植物掩护、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加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正规培训,取得不少于56学时培训及格证明。
2. 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农药使用技术、禁限用农药名录、宁静间隔期划定及相关执法规则,具备指导农户科学、宁静、合理用药的能力。
3.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主体,必须特别配备具备两年以上农学、植保、农药相关事情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卖力用药指导、技术服务和风险管控事情。
4. 从业人员在岗履职,不得无证上岗、不得脱岗代管、不得由无资质人员代为销售和指导用药。
(二)场所条件
1. 具备独立、牢固、合规的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 经营、仓储场所必须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水源、食品销售区、饲料存放区、食用农产物经营区有效物理隔离,杜绝混存混放。
3. 场所通风、采光条件良好,配备专用通风设备、防毒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应急防护设备,满足农药储存、经营宁静要求。
4. 设立独立货架、分区柜台,做到分类陈列、标识清晰;限用农药设置专柜专区、醒目警示标识、上锁治理。
5. 仓储区域防潮、避光、隔热、防火、防渗漏、防流失,地面硬化防渗,杜绝农药污染土壤和水体。
(三)设备与系统条件
1. 配备电脑、打印机、追溯扫码设备,具备完整的农药电子台账治理系统,可实现购进、储存、销售全程可追溯。
2. 配备专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接纳桶、接纳箱,牢固摆放、标识明确。
3. 配备应急处置物资,用于应对农药洒落、泄漏、人员轻微中毒等突发情况。
(四)制度条件
必须健全并上墙公示全套治理制度:进货检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宁静储存治理制度、从业人员治理制度、农药废弃物接纳处置制度、宁静用药指导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禁限用农药治理制度。
二、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一)证照资质合规
1. 开展农药经营运动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2. 营业执照经营规模必须包罗农药销售相关类目,证照信息一致、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
3.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经营者需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主动申请延续,逾期自动失效。
(二)变换与存案治理
1. 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类别发生变换的,必须实时申请许可证变换,不得持旧证超规模、超信息经营。
2. 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点位的,必须按划定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案,分支机构需同步满足经营准入条件。
3. 严禁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进货资质检验
1. 采购农药时,必须核验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挂号证、产物质量及格证,留存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备查。
2. 严禁从不具备正当资质的小我私家、黑作坊、无证商贩手中购进农药。
3. 对每批次农药进行资质核对、标签核对、质量外观核对,来源不明、资质不全、标签异常产物一律禁止入库销售。
三、日常经营规范治理
(一)进货检验治理
1. 实行每批必查、每货必核制度,严格核查农药挂号信息、生产信息、有效期限、标签内容、剂型规格。
2. 杜绝采购、储存、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逾期变质、标签残缺、冒充伪造农药。
3. 对疑似问题农药、不及格农药立即封存、停止销售,主动上报农业农村、农业执法部门,不得私自处置惩罚、回流市场。
(二)购销台账治理
1. 全面建设购进台账、销售台账,纸质、电子台账均可,做到真实、完整、连续、可追溯。
2. 台账必须详细纪录:产物名称、挂号证号、生产厂家、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进日期、销售日期、购销工具、联系方式等信息。
3. 台账生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漏记、补记、虚记、删改台账。
4.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实名销售挂号,严格纪录购置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置用途、购置数量、施用作物,做到全程可溯源。
(三)陈列与仓储治理
1. 严格实行分区分类摆放: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治剂离开陈列,禁限用农药单独专柜上锁治理。
2. 农药与食品、零食、粮油、瓜果蔬菜、饲料、种子绝对禁止混放。
3. 逾期农药、临期农药、不及格农药单独分区存放,张贴“禁止销售”醒目标识,定期清理、专项处置。
4. 堆栈货物摆放整齐,离地离墙存放,杜绝聚集杂乱、受潮变质、阳光直射,定期开展库存自查。
(四)销售与用药指导治理
1. 严格凭据农药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防治工具、用法用量、宁静间隔期推荐销售,不超规模推荐、不盲目搭配用药。
2. 主动向购药农户见告农药毒性、使用禁忌、注意事项、采收宁静间隔期、废弃物处置要求。
3. 严禁夸大药效、虚假宣传、误导农户超量用药、乱混配药,杜绝推荐高毒禁药、违规配方。
4. 严禁向未成年人、不明用途人员售卖高毒、限用农药。
(五)农药包装废弃物接纳治理
1. 门店牢固设置接纳设施,主动接纳本店销售的农药瓶、农药袋等废弃包装物。
2. 建设废弃物接纳台账,规范存放、统一移交合规处置单元,严禁随意抛弃、就地掩埋、焚烧、混入生活垃圾。
(六)网络经营治理
1. 开展线上销售农药的经营主体,必须提前向发证机关存案,公示完整证照信息、产物标签信息。
2. 严禁通过网络销售限制使用农药、高毒农药,线上销售台账与线下台账同步、一致、完整。
四、诚信经营提倡性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打造守法、诚信、优质的农资经营情况,提倡全体农药经营主体主动落实以下提升性经营规范:
1. 主动常态化自查。每日自查陈列货架、每周自查库存农药、每月自查台账资料,实时整改隐患,杜绝带病经营。
2. 坚持诚信文明经营。明码标价、诚信售卖,不哄抬物价、不捆绑销售、不误导消费,自觉维护农资市场公正秩序。
3. 强化技术服务提升。主动加入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普法培训,连续更新农药知识、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执法规则知识,提升服务农户能力。
4. 主动开展科普宣传。在门店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宁静用药海报,主动向农户普及减量用药、绿色防控、农产物质量宁静知识。
5. 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消防、防毒、应急设备,规范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农药,杜绝宁静事故。
6. 主动接受监视检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抽样抽检,如实提供资料、如实说明情况。
7. 建设问题主动上报机制。发现假劣农药、非法流入农资、重大风险隐患,第一时间上报行业主管和执法部门,配合守护农资宁静底线。
五、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执法处罚尺度
依据《农药治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措施》,现将高频违法情形及法定处罚尺度明确如下,便于经营主体对照自查、规避风险:
(一)无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非法添加隐性身分
违法情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假农药;在农药产物中擅自添加任何隐性身分、禁药身分。
处罚尺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涉案农药及作案工具;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劣质农药、逾期农药
违法情形:销售含量不达标、变质、失效、逾期、破损不及格劣质农药。
处罚尺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劣质农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建设或不规范建设购销台账
违法情形:无台账、台账缺失、纪录虚假、生存不足两年、限用农药未实名挂号。
处罚尺度: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证照治理不规范、变换存案不实时
违法情形:许可证信息与实际经营不符、变换未报批、分支机构未存案、超期经营。
处罚尺度: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规混放商品、经营场所不达标
违法情形:农药与食品、饲料、食用农产物混存混放;经营仓储场所不达标、无防护设施。
处罚尺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违规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违法情形:非定点门店售卖限用农药、不实名挂号、不专柜上锁、超规模经营限用农药。
处罚尺度: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农药,并处高额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七)虚假宣传、误导用药
违法情形:夸大农药效果、虚构防治功效、误导农户超量用药、乱配药。
处罚尺度:责令整改、消除影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农户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六、主要适用执法规则依据
1.《农药治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物质量宁静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农药包装废弃物接纳处置惩罚治理措施》
7.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相关通告文件
(通渭县农业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