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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治理措施

日期:2022-02-16 20:09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治理司局 会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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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宣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增强农药经营许可治理,凭据《农药治理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卖力监视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治理事情。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凭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划分核发。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治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增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治理,实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视治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划定的农药治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治理划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宁静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纪录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盘算机治理系统;

  (五)有进货检验、台账纪录、宁静治理、宁静防护、应急处置、仓储治理、农药废弃物接纳与处置、使用指导等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划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事情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宁静保障设施、设备;

  (三)切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结构。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切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划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切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划定。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质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质料及照片;

  (五)盘算机治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宁静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治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质料真实性、正当性声明;

  (八)农业部划定的其他质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质料,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出处置惩罚: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见告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质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就地更正;

  (三)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申请者凭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质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质料进行审查,须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切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切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规模、有效期、法定代表人(卖力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规模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规模凭据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划分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换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卖力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淘汰经营规模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换申请,并提交变换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质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治理。切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切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营规模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换的,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陈诉等质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查,未在划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切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质料,实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统领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规模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凭据《农药治理条例》划定,建设采购、销售台账,向购置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须要时应当实地检察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规模、使用要领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置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规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凭据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划定的农药治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存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换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存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定期视察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设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宣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切合划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切合划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取消、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治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视。

  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增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治理事情的监视,发现有关事情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察处置惩罚;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视治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运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切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切合条件的申请人拒禁绝予经营许可;

  (三)加入农药生产、经营运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运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实时核实、处置惩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宁静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运动的,凭据《农药治理条例》的划定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运动的,应当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到达本措施划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措施施行前已按有关划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运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措施的划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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