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长 张 柱
2026年9月28日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视,维护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团体经济高质量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收支等经济运动的真实性、正当性、效益性等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视。
本措施所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卖力指导全国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事情。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事情的监视指导,统筹部署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卖力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凭据事情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审计事情。
第四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事情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守旧秘密。
审计机构可以凭据需要向社会购置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加入审计事情。
第二章 审计规模和任务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法》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挂号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可以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审计机构凭据情况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卖力人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可以共享运用,制止重复审计,提升审计监视整体效能。
第七条 定期审计的事项包罗:
(一)财政治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团体工业经营、治理情况;
(三)团体收益分配、使用情况;
(四)团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赔偿费平分配、使用情况;
(五)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酬金及主要经营治理人员的酬金;
(六)年度财政预决算;
(七)团体经营性工业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
(八)农业农村部划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机构凭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定期审计周期。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在其卖力人一届任期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构可以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团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赔偿费平分配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劳务用工治理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卖力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包罗:
(一)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治理使用情况;
(四)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资金治理使用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农业农村部划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历程中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单元报送和提供财政计划、会计陈诉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元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加入被审计单元的有关聚会会议;
(三)向涉及审计事项的有关单元和人员进行视察;
(四)对被审计单元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纲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事情的被审计单元,有权接纳封存有关账册等临时措施。
接纳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措施,应当经审计机构卖力人批准。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元应当配合审计机构做好审计事情,为审计人员提供须要的事情条件,实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卖力人应当对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卖力。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攻击抨击。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元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元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构卖力人决定;审计机构卖力人治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上一级审计机构卖力人决定。
第四章 审计法式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应当建设审计组,体例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元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构卖力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元后,应当在被审计单元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公示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审计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政、会计资料,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视察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质料。证明质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组的审计陈诉。
审计组的审计陈诉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元的意见。被审计单元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陈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元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诉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元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构的审计陈诉。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元应当对审计陈诉提出的问题实时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送出具审计陈诉的审计机构,并凭据划定向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果真。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实时分析研究,建设健全治理制度,指导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措施。
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实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元。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增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设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配合实施、整改问责配合落实等事情机制。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元违反本措施划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视察、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构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元违反本措施划定,转移、隐匿、改动、毁弃财政、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有关的业务、治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团体工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卖力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团体工业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和小我私家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事情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需要开展提级审计。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署理记账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提级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凭据需要对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财政进行的内部审计,参照本措施执行,接受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视。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陈诉,并以适当形式向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果真。
第二十六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卖力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措施和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羁系事情。
第二十八条 依法代行农村团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宣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审计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