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 农产物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宁静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掩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掩护
第九章 农业绿色生长
第十章 农民权益掩护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生长
第十二章 监视检查
第十三章 执法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牢固和增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职位,深化农村革新,掩护农业资源,生长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正当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连续、稳定、康健生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速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工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相助社、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农业和农村事情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生长理念,推动高质量生长,统筹生长和宁静。
国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生长,把农业放在生长国民经济的首位,统筹生长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
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的基本目标是:完善适应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停解放和生长农村生产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物稳定宁静供应,满足国民经济生长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就业,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缩小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促进城乡融合生长,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配合生长,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牢固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国家掩护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正当权益,规范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治理,促进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生长,壮大新型农村团体经济。
第五条 国家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坚持农林牧渔并举,保障粮食宁静,构建多元化食物供应体系。
第六条 国家接纳措施拓展农业多种功效,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物,维护和改善生态情况,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生长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连续生长的目标,因地制宜生长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工业创新深度融合。
国家接纳措施增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工业化经营,生长农业科技、教育、人才事业,培养农业科技和经营治理人才,推进农业绿色生长,掩护农业生态情况,促进农业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条 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事情的中心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肩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扎实推进配合富足。
国家掩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正当工业及其他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支持农业农村生长。
对在农业农村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事情统一卖力,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生长农业和为生长农业服务的各项事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事情,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事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草原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事情。
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相助共赢的目标,支持开展农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相助,积极加入农业可连续生长与粮食宁静国际治理。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恒久稳定,掩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掩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掩护土地经营权人的正当权益。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经营治理团体工业,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和掩护团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国家促进构建现代农业工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生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户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生长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勉励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自愿生长农民专业相助社。
农民专业相助社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凭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治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划定的规模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运动。
农民专业相助社依法设立、挂号,取得法人资格。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害农民专业相助社的正当工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凭据民主治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种种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生长,引导其与现代农业相适应,提高集约化水平和经营效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形式,支持家庭农场生长。
第十六条 国家增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计划建设,更好发挥其在生长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正当土地权益受执法掩护。未凭据国家划定履行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使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 国家勉励供销相助社、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相助社、农业企业、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生长多条理、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提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接纳措施生长多种形式的农业工业化经营,勉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生长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物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相助社订立条约或者设立种种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配合体,推进农业工业化经营,发动农业生长。
第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建设农产物行业协会等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和谐自律作用,提出农产物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生长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生长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农业生长计划,接纳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结构,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革新、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接纳措施落实农业生长计划,推动相关工业生长。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凭据实际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生长计划。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凭据市场需求和生态情况承载能力,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结构,协调生长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生长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物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生长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物及饲草饲料生产。
增强林业草原生态建设,推进天然林、基本草原掩护修复和防沙治沙,增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在保障生态宁静的前提下,生长商品林和林下经济,生长壮大林草业,增加林草产物供应。
生长畜牧业应当增强畜禽良种培育与推广,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协调推进草原掩护与草原畜牧业生长,推广圈养和舍饲,积极生长饲草工业、饲料工业和畜禽产物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掩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生长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物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部署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情况掩护、乡村门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物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农村信息化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掩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勉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进动植物良种培育、育种要害技术攻关,维护种业宁静,提升种业现代化水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事情。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增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节约用水,因地制宜推动农业节水增效、生长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业用水需求,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浇灌水源,禁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域推动农业节水增效、生长高效节水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增强农业机械宁静治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生长,增强农业气象综合监测网络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家接纳措施提高农产物的质量,建设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检验检测和羁系体系,凭据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尺度,引导和组织农产物的生产经营,推进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治理,保障农产物质量宁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勉励和扶持生长优质农产物生产,支持依法建设健全优质农产物认证和标志制度。切合国家划定尺度的优质农产物可以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切合划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物可以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情况,依法接纳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持和建设农产物优良产地情况,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生产历程质量控制,推动品质提升,积极打造品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完善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增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防治,建设重大动植物疫情快速扑灭机制,建设无划定动物疫病区,实施动植物掩护能力提升工程。
第三十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兽医器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宁静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行存案、挂号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宁静使用和质量监测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执行农业生产资料使用划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物的质量卖力,禁止以次充好、以冒充真、以不及格的产物冒充及格的产物;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 农产物流通与加工
第三十一条 农产物的购销实行市场调治。国家健全农产物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等重要农产物的购销运动实行须要的宏观调控,建设中央和地方分级储蓄调治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物市场体系。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相助社建设农产物批发市场和农产物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治理农产物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掩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生长多种形式的农产物流通运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相助社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从事农产物收购、批发、储存、运输、零售和中介运动。勉励供销相助社和其他从事农产物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物流通渠道,为农产物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物运输流通,降低农产物流通成本。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物的运输,除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物的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烘干、产物分级、农产物产地冷藏保鲜、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支持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农产物储存、运输技术水平,增强保障供应能力。
国家接纳措施引导电子商务与乡村特色工业、农村寄递物流等融合生长,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凭据职责增强电子商务销售农产物、农业生产资料的羁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支持生长农产物加工业和食品工业,推动农产物加工业优化升级,增加农产物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产物加工业形成合理的区域结构和规模结构,扶持农产物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设健全农产物加工制品质量尺度,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增强农产物加工历程中的质量宁静治理和监视,保障质量宁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勉励生长农产物进出口贸易和农业服务贸易。
国家接纳增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物出口。
为维护农产物产销秩序和公正贸易,建设农产物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商品已经或者可能对海内相关农产物的生产造成重大倒霉影响时,国家可以接纳须要的措施。
第五章 粮食宁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海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宁静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宁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接纳措施掩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宁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储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赔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赔偿机制,调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长粮食生产积极性。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设稳定的购销相助关系。
第四十条 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价钱、补助、保险等政策体系,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保供稳价应对机制,掩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国家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
在粮食的市场价钱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价钱支持制度。支持价钱应当凭据有利于掩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元实时筹足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凭据国家划定提供资金支持,任何部门、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粮食宁静监测预警制度,建设政府粮食储蓄体系,完善粮食应急治理体制,接纳措施保障粮食供应。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宁静保障目标与粮食储蓄数量指标,并凭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政府储蓄和地方政府储蓄,建设仓储运输体系。肩负政府粮食储蓄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保证储蓄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设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蓄、稳定粮食市场等。
第四十四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接纳措施淘汰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损失损耗,防止浪费。
国家接纳措施促进种种食物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食物消费需求,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接纳措施提升有关食物工业生长水平。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掩护
第四十五条 国家推动加速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多元加入的农业农村投入花样。国家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国家健全农业支持掩护体系,接纳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尺度、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防范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生长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掩护农业生态情况、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坚持将农业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建设健全农业投入稳定增长保障机制。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部署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增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工业化经营;掩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宁静;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增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及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支持农业防灾减灾;建设健全农产物质量宁静尺度和检验检测羁系体系、农产物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和乡村人才培养;推进农业绿色生长,增强农业生态情况掩护建设;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部署,协调增长。
国家深入实施区域协调生长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效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扶持欠发达地域生长,增加农业生长和生态情况掩护的投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部署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实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历程的监视治理,保证资金宁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增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视。
第四十八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钱、信贷、奖补等手段,勉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勉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接纳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勉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勉励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捐资设立支持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等基金。
国家接纳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元及其他种种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和宣布制度,实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勉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生长。
国家接纳税收、信贷等手段勉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生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通过对肥料、农药、农用柴油、农业用电和农业用水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依法接纳宏观调控措施,保障主要农产物的生产效益。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域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农村、市场监视治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给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设健全多条理、广笼罩、可连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服务便利化,增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金融羁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接纳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生产经营运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相助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生长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运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勉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运动提供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国家建设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生长多条理的农业保险,富厚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稳定农业生产、淘汰灾害损失和保障收入作用。
国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疏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凭据国家划定实施农业保险费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增强对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正合理性的审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增强对农业保险的羁系。
国家勉励和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助相助保险组织依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入农业保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勉励切合划定的金融机构和涉农企业刊行债券用于农业。凭据国家划定刊行的政府债券,应当加大对现代农业生长的支持力度。
国家健全多条理资本市场支持农业机制,引导农产物期货市场平稳康健生长,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钱、治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效。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减灾救灾事情,资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相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受灾人员给予救助和扶持。
第七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实施相关计划等措施,推进农业科技、教育、人才生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勉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勉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元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接纳措施增强农业科技创新,打造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农业原始创新和要害焦点技术攻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科技进步孝敬率,加速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整合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增强创新平台和创新主体能力建设。
第五十九条 国家掩护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勉励、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增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流传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结果转化与工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勉励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物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现代农业工业技术体系,适应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需要。
国家支持智慧农业生长,勉励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治理相融合。
国家接纳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交流与相助,勉励和支持引进外洋先进技术。
第六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设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尽快推广应用。
第六十一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肩负公共所需的要害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农业生产生长需要,稳定和增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情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凭据国家划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事情的专业科技人员的事情条件、人为待遇和生活条件,勉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科研机构、有关学校、农民专业相助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凭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许可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正当收益。科研机构、有关学校、农民专业相助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科研机构、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勉励和支持农民、农民专业相助社、供销相助社、有关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元等加入农业技术推广事情。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设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建设健全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人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家划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家划定统一部署。
第六十五条 国家生长农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增强涉农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培养涉农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术品级制度的统一划定,制定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尺度,治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术品级证书。
第六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技术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培养乡村本土人才,接纳措施勉励农民接纳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种种科技组织,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用,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和生产经营技术。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掩护
第六十七条 生长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掩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生长生态农业,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农业资源视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掩护的区划,建设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掩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掩护,确保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淘汰、质量有提升、生态功效稳定。
国家建设实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赔偿制度。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增补耕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要求对非农业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予以剥离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组织开展退化耕地治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掩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并对耕地质量进行视察、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高尺度农田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尺度,完善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接纳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入高尺度农田建设与管护。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调养耕地,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接纳先进技术,掩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国家勉励使用在生态情况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国家增强黑土地掩护,坚持用养结合,促进黑土地可连续利用。
第七十条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掩护和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掩护和修复工程,增强生态的掩护与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运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接纳预防措施,并卖力治理因生产建设运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组织群众造林绿化,掩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笼罩率、森林蓄积量。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掩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掩护和修复天然林。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草原掩护、建设和治理,促进草牧业生长,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合理控制载畜量,落实休牧和禁牧制度,推行划区轮牧,掩护草原植被,增强草原火灾和病虫害防控事情,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
第七十三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开(围)垦自然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计划规模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凭据国家划定予以补助。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依法执行捕捞许可证、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掩护渔业水域生态情况。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凭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计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凭据国家划定予以补助或者安置保障。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设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掩护制度,掩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掩护。国家增强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掩护和开发利用,建设国家种质资源库。
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或者挂号,并接纳相应宁静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引进、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划定严格实行各项宁静控制措施。
第九章 农业绿色生长
第七十六条 国家推进农业生长全面绿色转型,勉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纳节约集约的种植养殖技术,增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纳物理、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科学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合理投饲、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家增强病虫害生物防治、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技术和产物的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绿色优质农产物生产。
第七十七条 国家优先生长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接纳、无害化处置惩罚和综合利用,勉励生长种养循环农业。
农产物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置惩罚,防止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增强对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治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督促有关单元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业生态情况的污染。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农业生态情况污染事故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视察处置惩罚;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掩护农业资源、生长生态农业,依法实施生态掩护赔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物价值实现机制。
第八十条 国家接纳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发生的影响。
第十章 农民权益掩护
第八十一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元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用度必须依据执法、规则的划定。收费的依据、项目、规模和尺度应当宣布。没有执法、规则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元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没有执法、规则、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执法、规则另有划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元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八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肩负纳税义务,享受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税收减免。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下层减负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对下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精简优化涉农考核。没有执法、规则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元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运动。
第八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划定收取的用度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用度。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元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国家接纳措施保障农村中小学校食品宁静,改善学生营养康健状况。
第八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团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掩护农民和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正当权益,依法给予征地赔偿并部署社会保障用度,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居住的权利和正当的住房工业权益。
国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正当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团体收益分配权。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工业化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历程中,应当充实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得干预干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自主部署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行破坏作物青苗或者盛果期果树,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物。
第八十七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生长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依法经成员(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聚会会议通事后方可进行。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划定筹资筹劳的,不得凌驾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上限控制尺度,禁止强行以资代庖。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成员(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成员(村民)果真,并定期宣布财政账目,接受成员(村民)的监视。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八十九条 农产物收购单元在收购农产物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用度。
农产物收购单元与农产物销售者因农产物的质量品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物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十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罗购货价款、有关用度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九十一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正当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实时给予回复。
第九十二条 违反执法划定,侵害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农民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切合执法援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执法援助。
第九十三条 国家增强乡村治理,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停增强宽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宁静感。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生长
第九十四条 国家坚持城乡融合生长,提高城乡计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流、双向流动,推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配合繁荣。
国家支持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生长生态旅游、民俗文化、休闲农业等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工业深度融合,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壮大县域富民工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生长,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第九十五条 领土空间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等需求,合理部署乡村工业、居住、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种种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保障乡村生长合理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工业生长结构,统筹计划、建设、管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
第九十六条 国家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生长,保障种种经营主体的平等执法职位和生长权利。
农村经济生长应当坚持农民主体职位,保障农民正当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生长乡村企业,支持农业的生长,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国家完善乡村企业生长的支持措施,引导乡村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竞争力。
国家完善农村团体产权制度,生长新型农村团体经济,保障成员的团体收益分配权。
国家引导、规范、掩护社会资本依法加入乡村生长,支持农民、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其他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就业,勉励农民专业相助社、供销相助社、农业企业与农民建设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当地的经济生长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凭据合理结构、科学计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生长第二、第三工业,引导乡村企业相对集中生长。
第九十八条 国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接纳措施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引导劳动力在城乡、地域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掩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人为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九十九条 国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加入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当权益。
国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具、特困人员等救助工具的基本生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第一百条 国家扶持欠发达地域改善经济生长条件,资助进行经济开发,统筹建设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连续牢固拓展脱贫攻坚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帮扶目标,增强欠发达地域内生生长动力,引导、组织合理使用帮扶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落后面貌,促进工业生长壮大,提升农村劳动者技术和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调动加入生长积极性,引导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欠发达地域生长应当坚持与资源掩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生长和全面进步。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常态化帮扶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欠发达地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国家勉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投入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域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截留、挪用帮扶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增强帮扶资金的审计监视。
第十二章 监视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要求的农业农村行政治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计划、指导、治理、协调、监视、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业综合执法,稳定执法队伍,保障执法条件,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增强执法监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进入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开展视察,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界说务;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运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法式。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一百零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元必须在机构、人员、财政上彻底疏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加入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运动。
第十三章 执法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工业权或者其他正当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回复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国家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正当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有关划定的,依照相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送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划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划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三)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划定,截留、挪用帮扶资金。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第八十一条划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通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送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送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依法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或者用度:
(一)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划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运动;
(二)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划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划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用度;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加入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运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正当权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元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参照适用本法有关农民的划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