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乐论坛-最新权威百家乐策略论坛

百家乐论坛-最新权威百家乐策略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法_政策规则_百家乐论坛-最新权威百家乐战略论坛
眷注版 眷注版 网站支持IPv6

百家乐论坛?>?政务果真?>?政策?>?其它文件?>?政策规则

  • 736916951/2026-0086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法

日期:2026-08-28 23:45 来源:新华网 会见量:
【字体: 大中小】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耕地掩护目标与结构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五章 耕地生态掩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耕地掩护,提升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宁静和重要农产物有效供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速建设农业强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生长,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视治理等运动,适用本法。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物以及饲草饲料生产。

第三条 耕地是我国最为名贵的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掩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掩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掩护红线。

第四条 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掩护。

第五条 国家建设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责任制,实行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党政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负总责,其主要卖力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目标卖力。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全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的监视治理事情。国务院生态情况、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全国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情况、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的有关监视治理事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凭据领土空间计划等,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体例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相关专项计划,按法式报批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意识;勉励村民委员会、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执法规则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运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执法规则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第十条 国家勉励、支持土地整理、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水土保持、生态掩护等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研结果推广应用;勉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开展产学研相助,协同进行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国家接纳措施,充实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障其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开展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国际相助与交流。

第十三条 对在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耕地掩护目标与结构

第十四条 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应当落实主体功效区战略,统筹结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效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掩护红线、生态掩护红线和城镇开发界限等,坚持耕地掩护优先,明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掩护面积等耕地掩护目标,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下一级领土空间计划应当落实上一级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耕地掩护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领土空间计划中明确的耕地掩护目标,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掩护红线,保障耕地资源有效利用;严格控制种种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优先掩护都市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淘汰、质量有提升、生态功效稳定;耕地总量淘汰的,由国务院责令在划定期限内组织增补与所淘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生态功效遭到破坏的,由国务院责令在划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增补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补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赔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后,按划定易地增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国家可以凭据耕地后备资源的情况,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适宜增补耕地的区域内集中实施增补耕地。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掩护;有条件的地域应当推动在生态适宜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凭据国家划定将阵势比力平坦、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有序恢复为耕地,逐步优化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空间结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因地制宜进行土地整治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结构相对集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掩护面积和结构部署、适宜增补耕地的区域等,纳入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视系统并实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换情况进行动态羁系和评估预警。

凭据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定法式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确需调整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耕地掩护目标的,按法式报原计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掩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掩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物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和已建成的高尺度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内的耕地;

(五)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

(六)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

(七)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凭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九条 下列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凭据领土空间计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逐步优化调整:

(一)凭据国家划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

(二)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未接纳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

(三)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作的耕地、河湖治理规模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以及严重荒原化、沙化、石漠化的耕地;

(四)因严重污染纳入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五)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在县级、乡镇级领土空间计划中标明具体位置,并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掩护标志等方式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规模向社会通告。

因土地整理、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对少量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结构稳定的原则落实调整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优化调整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和耕地质量视察、监测及评价,适时开展土壤普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视察。有关尺度和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制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共享。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增强建设占用耕地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土地利用计划治理,统筹部署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使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淘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尺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应看成为部署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生态掩护修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确需占用土地,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治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经治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作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作该幅耕地的团体或者小我私家恢复耕作,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用地单元组织耕作,不得闲置、荒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以及从事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禁止占用耕地的其他运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对占用耕地的须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进行分析论证,凭据有关划定体例建设项目用地综合论证陈诉。综合论证陈诉应看成为用地预审申报质料提交审查,审查通事后凭据有关划定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或者项目申请陈诉。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建设单元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未依法治理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外,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尽量选择质量较低、零星疏散、难以恒久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赔偿制度,将种种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治理;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增补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元卖力增补耕地。没有条件增补或者增补的耕地不切合要求的,应当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增补新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凭据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尺度的两倍缴纳。所需用度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成本。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增补耕地,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以外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统筹落实增补耕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增补耕地应当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掩护、水资源等因素,在领土空间计划确定的适宜增补耕地的区域内分类稳妥实施增补耕地。

增补耕地应当将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闲散地统筹作为来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等进行整理,对损毁耕地进行复垦,有计划地组织开垦耕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和生态情况掩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自然掩护地、生态掩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作为增补耕地来源:

(一)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坡地;

(二)河湖治理规模内的土地;

(三)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草地、湿地治理规模内的土地;

(四)执法、行政规则划定不作为增补耕地的其他土地。

第三十一条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新增加的耕地切合划定的,可以依法用作增补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增补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增补耕地进行认定、验收,并增强增补耕地产能等情况的跟踪评价。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增补耕地验收的具体措施,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补耕地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占用耕地增补情况向社会宣布,接受社会监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修建物。

临时使用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元应当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以及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尺度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的指导,并提供须要的支持。

第四章 耕地质量提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掩护制度,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增强高尺度农田建设和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尺度农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视察评价制度,建设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要领、尺度、指标,建设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情况等部门建设笼罩本行政区域的耕地质量恒久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耕地质量变化状况陈诉以及相应的地力掩护措施建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综合措施提升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掩护耕地地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新增加的耕地建设质量提升机制,开展后续培肥管护,连续熟化土壤,确保耕地稳定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施用有机肥等肥料,保持和培肥地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掩护地力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完善田间门路、灌排渠系、农电设施、防护林网、农田气象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种植条件。

国家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勉励、支持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有利于提升耕地质量的浇灌排水技术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增强对农田浇灌排水的监视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高尺度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和相关尺度,严格全周期质量治理,健全高尺度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国家生长计划、全国领土空间计划和相关国家级专项计划,体例专项建设计划,明确高尺度农田建设任务和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高尺度农田建设任务和结构,组织体例本行政区域高尺度农田建设实施方案,逐级剖析落实高尺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三十九条 高尺度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加入、统筹计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养结合、量质并重、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实考虑当地耕地数量、质量、漫衍和利用等基本情况,优先选取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具有良好建设条件的耕地,并听取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的意见,保障其正当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勉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加入高尺度农田建设管护。

第四十条 高尺度农田建设应当严格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开展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高尺度农田建设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加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强对高尺度农田建设的监视治理,建设健全高尺度农田建设质量监视检验体系,增强对高尺度农田工程质量的监视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尺度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并实时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强化高尺度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的监视治理。禁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尺度农田建设资金。

国家建设全国高尺度农田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尺度农田建设的位置、规模以及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情况同步纳入全国高尺度农田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高尺度农田管护,建设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尺度农田组织开展巡查、整修和养护,确保高尺度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损毁高尺度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高尺度农田工程设施宁静。

依法占用高尺度农田的,应当予以补建;对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损毁的高尺度农田,应当实时予以恢复或者补建,确保已建成的高尺度农田不淘汰。

第四十四条 国家勉励、支持因地制宜推动盐碱地综合革新利用,勉励耐盐碱农作物选育、种植等方面的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强盐碱地视察、监测,并接纳措施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有效停止耕地盐碱化趋势,实施盐碱耕地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开展治理改良。

第四十五条 国家勉励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的地域探索开发利用荒原、沙漠等非传统耕地资源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十六条 国家增强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可连续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浇灌排水条件、改良耕作制度、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治物料等方式,对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开展治理;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学高效的退化耕地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接纳施用有机肥、粪肥还田、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粮豆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供应能力。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在适宜区域推行掩护性耕作模式,促进耕地用养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土壤、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耕地用养结合的种植制度,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推动适度休耕,掩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设黑土地掩护制度,依法增强黑土地的掩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掩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淘汰、功效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连续。

第五章 耕地生态掩护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耕地生态掩护修复制度,勉励接纳农艺、生物、化学、工程等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效,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促进农业绿色生长。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掩护,增强耕地生态掩护修复和耕地周边林地、草地、湿地、沙地等系统治理,增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传统梯田掩护和有效利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修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效,维持有利于耕地掩护的生态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国家勉励生长生态农业,推广无土栽培、精准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环保种植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依法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接纳处置,并增强监视治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增强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掩护,选用、推广有利于掩护情况、稳定生态的农作物,掩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耕地生态功效。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勉励生长生态循环农业,加速构建生态循环农业工业体系,推广应用绿色高效农机具,增强农产物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综合利用,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置惩罚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生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对耕地的污染。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生态情况、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情况、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

耕地浇灌用水应当切合相应的水质尺度,防止土壤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接纳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情况、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陈诉。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监视

第五十七条 国家凭据政府主导、多方加入的原则,建设健全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的投入,并凭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勉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入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掩护社会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国家勉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生长信贷、债券、保险等金融产物和服务,为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提供支持。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设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赔偿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掩护任务重、高尺度农田建设力度大、耕地掩护目标责任完成好、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高的地域,以及肩负耕地掩护任务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给予赔偿或者奖励。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赔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赔偿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建设当地域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赔偿制度。

第五十九条 耕地上依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受执法掩护,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

村民委员会、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应当组织维护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保证耕地资源的可连续利用。

土地承包条约、土地经营权流转条约应当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利用和掩护耕地的义务。发包方有权监视承包方凭据承包条约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掩护耕地,对弃耕抛荒的,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作;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在见告承包方并通告后,可以接纳组织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恢复耕作,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条约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条约。

村民委员会、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发现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情况等主管部门陈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目标责任,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压实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责任。

国家组织开展耕地掩护和粮食宁静责任制考核。

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六十一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凭据国务院授权开展耕地掩护督察。被督察的地方应当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整改,并实时陈诉整改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地方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视。被督察的地方落实耕地掩护督察意见不力,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脱期间,暂停该地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运动的监视检查。有关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接纳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组织、小我私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小我私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组织、小我私家涉嫌违法的现场进行勘测、视察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改动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运动的场所、设施设备或者财物;

(六)对涉嫌违法的组织、小我私家,在视察期间暂停治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挂号等手续;

(七)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措施。

接纳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措施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时作出处置惩罚决定;对于不再需要接纳相关措施的,应当实时解除。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卫星遥感、互联网、大数据、云盘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事情的水平,科学精准增强对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事情的监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情况、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监视治理能力建设,依法共享耕地掩护和质量提升以及治理执法等信息。针对同一检查工具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规模。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情况、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案件需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情况、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认定尺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等制定。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或者永久基本农田掩护面积低于领土空间计划中明确的耕地掩护目标;

(二)在耕地占补平衡、高尺度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掩护修复事情中弄虚作假;

(三)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严重;

(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尺度农田建设资金;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情况等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可以按占用面积处当地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恢回复种植条件,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侵占、损毁高尺度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设施宁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逾期不恢复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凭据职责分工代为恢复,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并处恢复用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定,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开展高尺度农田建设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依照执法规则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规则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的,建设单元、小我私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回复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直接相关的施工设备工具和修建质料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划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情况法典》、《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械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