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凭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情况掩护法〉等七部执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掩护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渔业资源的掩护、开发和可连续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正当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生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的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运动,以及渔业资源掩护等运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渔业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生长和宁静,统筹渔业资源掩护与可连续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生长。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偏重的目标,提高水产物供应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事情。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视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
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渔业,凭据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治理措施,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视治理。
渔业执法事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渔业执法机构)肩负。
第八条 国家勉励、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结果转化,增强渔业资源与情况监测评估,推广优良水产物种、先进技术和新型设施装备等,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等事情,增强职业技术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元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增强宁静生产教育、培训和治理,提高宁静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建设行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和谐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正当权益。
国家勉励生长渔业相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勉励渔业对外交流与相助,积极加入国际渔业治理,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连续利用。
第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视察运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有划定的,凭据条约、协定治理。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视治理权。
第十四条 对在掩护渔业资源、生长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结果转化,以及传承渔业文化等方面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十五条 国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科学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生长养殖业,支持资源节约、情况友好、质量宁静的养殖模式。
国家勉励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生长深远海养殖,开展对外养殖相助。
第十六条 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计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建设养殖水域、滩涂掩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需要组织体例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计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养殖水域滩涂计划应当切合领土空间计划、流域综合计划,与防洪计划、海上交通资源计划、生态情况掩护有关计划等相衔接。
禁止在口岸、航道、海上宁静作业区等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部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因渔业工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计划调整,需要另行部署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团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小我私家或者单元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八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因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依照有关执法划定处置惩罚;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换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造成工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征收团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依照有关土地治理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对水产物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滩涂的掩护。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水产种质资源掩护的需要,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增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的掩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水产物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通告后推广。水产新品种审定措施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运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四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应当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增强生态宁静风险防控。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凭据国务院有关划定进行宁静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事情。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运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物质量宁静、食品宁静的执法、规则的划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物质量宁静。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掩护水域、滩涂生态情况,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切合有关污染物排放尺度,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情况污染、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如实纪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物销售等信息,并至少生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存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接纳须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宁静风险。
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三十条 国家凭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渔业资源的视察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统领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剖析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剖析下达,并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陈诉。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公正的原则,分配措施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果真,并接受监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视检查,对凌驾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特殊种类渔业资源的捕捞限额治理,凭据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凭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规模内,凭据划定的权限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对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单元和小我私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制造、革新并申请检验、挂号。
禁止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制造、革新渔业船舶,或者不凭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定的内容制造、革新渔业船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随船转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到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到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条约、协定。
到他国统领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条约、协定以及有关国家的执法。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小我私家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收罗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物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治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第三十三条 取得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所有权挂号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
(二)渔具、捕捞要领切合有关划定;
(三)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捕捞许可证划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纪录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至少生存二年。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笼罩。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切合适航要求,凭据有关划定安装宁静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足额配备切合条件的渔业海员,依法治理宁静生产责任保险。
渔业船舶不得逾越船舶检验证书审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改动、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宁静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渔业船舶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进行标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渔业船舶标识。
国家推广使用渔业船舶尺度化船型,提高渔业船舶宁静运行水平。
第三十六条 制造、革新、购置、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及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对前款划定的船舶,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渔港建设应当切合国家统一计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增强监视治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改变渔港性质、功效和规模的,应当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增强渔港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治理章程,做好宁静生产、生态情况掩护等事情,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接纳措施勉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连续生长,增强与周边邻国渔业协作,配合养护渔业资源。
第四章 渔业资源掩护
第四十条 国家增强重要渔业水域掩护。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情况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宣布;其他重要渔业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情况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宣布。
体例计划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在开展生态情况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作为专题内容,并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掩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情况,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设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内从事捕捞运动。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增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视察、收集、整理、判定、挂号、生存,建设水产种质资源库。
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相助,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元及其研究人员全历程、实质性地加入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对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生物宁静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宁静风险。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宣布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名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接纳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掩护费。渔业资源增殖掩护费的征收、使用,凭据国务院财政、生长革新主管部门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凭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纪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掩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宣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规模、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增强宣传教育。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从事捕捞运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航行、停泊。
对违反前款划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的要领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勉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划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禁止使用的捕捞要领、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实时调整。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凌驾划定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实时放生;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凭据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接纳措施,掩护苗种。
第四十七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口岸建设等工程建设,其生态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罗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情况影响的内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的,应当就其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的影响体例专题论证陈诉。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情况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元应当凭据经批准的生态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制作过鱼设施或者接纳其他渔业资源掩护措施。相关渔业资源掩护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浇灌等功效的水体,水行政、渔业渔政等部门应当确定渔业资源掩护和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水工程的计划、建设、运行、拆除等应当增强渔业资源掩护。水工程治理单元应当合理制定调治规程,在确保防洪、供水宁静的前提下,开展切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要的生态调治。
第四十九条 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五十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元应当事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接纳措施,防止或者淘汰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掩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情况,防治污染。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切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的监视治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视察处置惩罚,依照有关生态情况掩护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掩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掩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掩护等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捕捞运动中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实时接纳救护、处置措施,并陈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三条 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增强对渔业事情的监视检查,实时查处违法行为。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可以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渔业生产以及相关运动场所、设施,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询问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证书、文件、档案、纪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责令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运动的船舶停航,实施登临检查或者视察;
(四)责令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运动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者开往指定所在;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运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运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接纳其他合理方式处置。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生产作业等运动,由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划定实施监视检查。海警机构依法实施监视检查,可以接纳本法第五十三条划定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渔业执法人员实施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执规则范,不得少于二人,并凭据划定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
渔业执法人员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的,即为讲明身份。
第五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凭据有关划定陈诉并听从调治。
进港停泊的远洋渔业船舶、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应当停靠在指定的泊位,并向口岸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陈诉。国家勉励其他渔业船舶在指定口岸靠泊卸载渔获物。
国家勉励实行渔获物可追溯治理。
第五十七条 远洋渔业船舶应当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口岸出境入境,并凭据有关划定接受口岸检疫、检查。
第五十八条 渔业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的划定,对外国籍渔业船舶实施口岸国、沿岸国监视检查。
第五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装卸渔获物,应当经有关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口岸停泊,凭据有关划定接受口岸检疫、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的划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运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
第六十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渔业信用体系建设,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信用纪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 渔业执法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加入渔业生产经营运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增强协作,配合防范渔业船舶和商船碰撞事故发生,保障相关人员生命工业宁静。
第六十三条 渔业执法机构、海警机构与有关部门、机构凭据实际需要建设协同执法机制,增强信息共享和执法配合。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渔业执法机构或者海警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构应当实时依法处置惩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纠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回复状;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回复状,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运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元未凭据划定如实纪录并生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存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接纳须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宁静风险的,责令限期接纳调停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接纳调停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接纳相关措施,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
第六十八条 制造、革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革新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质料;情节严重的,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革新者,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凭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定的内容制造、革新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纠正的,没收制造、革新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质料,并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革新者,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划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七十条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划定,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的,予以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及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划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未凭据划定如实填写、生存作业日志;
(二)渔业船舶未凭据划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三)船舶进出渔港未凭据划定陈诉或者拒不平从调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未凭据划定安装宁静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二)未足额配备切合条件的渔业海员;
(三)渔业船舶逾越船舶检验证书审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改动、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宁静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内从事捕捞运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的要领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从事捕捞运动;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渔获物中幼鱼凌驾划定比例。
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笼罩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口岸建设等工程建设,未凭据要求开展生态情况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有关生态情况掩护的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口岸建设等工程建设,未凭据生态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渔业资源掩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掩护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行为逾期未纠正的,渔业执法机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元代为治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
第八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运动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造成渔业水域生态情况破坏、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农产物质量宁静、食品宁静、生态情况掩护等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八十一条 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切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接纳调停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接纳调停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接纳调停措施,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
第八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违反本规则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视察运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渔业资源视察资料和设施设备,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没收船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的划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运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本规则定,被依法接纳强制措施的外国籍渔业船舶及其海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提供相应担保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解除或者变换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除本法另有划定外,本规则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执法机构作出决定;海警机构依法进行渔业执法的行政处罚,由海警机构作出决定,需要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执法人员可以就地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小我私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决定不在水上就地作出,事后难以处罚。
就地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实时报所属渔业执法机构或者海警机构存案。
对不适用就地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执法适用没有异议的水上案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治理。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水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水中等故意扑灭证据的行为,给渔业执法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建设,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划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划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切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看成出责令纠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加入渔业生产经营运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生态掩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可为捕捞、水产养殖以及其他人类运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包罗水产苗种。
(二)水产苗种,是指可直接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鉴赏的水生生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质料。
(三)亲本,是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水生生物个体。
(四)渔业船舶证书,包罗渔业船舶所有权挂号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五)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罗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
(六)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
(七)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接纳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凭据需要制定休闲渔业治理措施。
第八十九条 在水域、滩涂以外通过设施养殖等方式进行渔业养殖的,适用本法有关划定。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