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9-10 22:56
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会见量:
各会员单元,各有关单元: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网络经营运动,增强行业自律,引导兽药网络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合规开展兽药网络经营和交易服务,指导购置主体理性选购兽药产物,依据《兽药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划定,中国兽药协会组织起草了《兽药网络经营与购置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果真征求意见,现予以宣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兽药网络经营与购置合规指引》
中国兽药协会
2026年9月8日
兽药网络经营与购置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兽药网络销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指导提供兽药网络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引导兽药网络购置主体(以下简称购置主体)购置合规兽药产物,有效封堵假劣兽药流通风险,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信息掩护法》、《兽药治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治理措施》和《互联网广告治理措施》等执法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平台以及购置主体,是兽药行业网络经营自律与合规操作的指导性规范。
经营者、平台应当接纳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历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的有关划定。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健全兽药网络经营内部治理制度,确保网络销售行为正当合规,全程可追溯。
平台应当建设合规有效的经营者入驻审核治理制度和商品信息检查制度,并增强对经营者宣布商品信息的监测,确保经营者的主体资质、销售的兽药产物、经营行为正当合规。
购置主体应当在平台依法、理性选购兽药产物,维护良好市场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勉励经营者、平台以及为兽药网络经营提供仓储、配送、技术服务的相关主体,依法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数字技术,建设笼罩主体资质、产物资质、采购审核、进货检验、仓储养护、运输交付、处方与销售审核、不良反映、召回处置和兽药追溯的全历程信息化治理机制,提升风险识别、动态预警、实时处置和协同羁系能力。
应用上述技术不得减轻或替代经营者、平台依法应当肩负的主体责任。涉及处方审核、质量判定、异常处置等需要专业判断的,应当设置人工复核、授权审批和应急接管机制。
第二章 经营者合规事项
第四条 资质合规,杜绝无证经营。
经营者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资质,严禁无资质开展任何兽药网络经营运动。
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仅可通过网络销售本企业自主生产且取得正当兽药产物批准文号的兽药产物,不得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兽药。
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网络销售规模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规模,并应当取得兽药生产企业的网络销售授权,向平台提交授权质料。严禁以他人资质开展网络销售运动,严禁超许可规模经营兽药。
经营者合规经营的相关文件应当在网络店肆百家乐论坛显著位置连续公示,确保羁系部门及购置主体可随时检验。资质逾期、失效或被吊销后应当立即停止网络经营运动。
经营者应当在网络店肆百家乐论坛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资质核发机关、监视治理归属地以及投诉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羁系部门及购置主体监视。
第五条 产物合规,增强源头管控。
网络销售的兽药产物必须为正当合规产物,不得在网络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销售假、劣兽药。不得销售没有正当来源或来源纪录不全的兽药产物、人用药品、未经我国批准的进口兽药产物,以及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农业农村部划定不得在网上经营的兽药产物。
所有在售兽药应当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改动产物标签、说明书、商标及商品名,不得虚假标注疗效、适应症。
第六条 销售行为合规,规范经营流程。
(一)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须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其包罗的完整信息,焦点公示内容包罗企业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号、GMP证书号、生产规模、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等要害信息。明示服务条约和质量允许。生产资质发生变换的,须在第一时间向入驻平台提交更新质料,经平台审核后实时更新公示信息,确保资质公示真实、有效、同步。
(二)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须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其包罗的完整信息,焦点公示内容包罗企业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规模、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限、存案经营和仓储地址等信息。明示服务条约和质量允许。经营资质发生变换的,须在第一时间向入驻平台提交更新质料,经平台审核后实时更新公示信息,确保资质公示真实、有效、同步。
(三)经营者网络经营全历程应当严格遵守《兽药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严把进货检验关,确保在售兽药产物来源正当、纪录齐全、票据齐全、追溯完整、仓储合规。
(四)经营者应当在兽药产物销售页面展示经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并标注“该产物批准信息可登录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org.cn)进行查询”、“请凭据产物说明书或在兽医指导下用药”等提示,以及其他有助于购置主体科学合理用药的提示信息。
(五)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在兽用处方药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置”的提示语。接到兽用处方药订单后应主动向购置主体索要兽医处方笺,并严格审查处方笺内容,切合要求的方可销售兽用处方药。完成销售后应当凭据相关要求做利益方笺的生存。
无兽医处方笺的不得销售兽用处方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治理措施》第七条划定情形除外)。不得凭不合规的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
(六)禁止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动物饲养单元和小我私家,禁止将化工原料、药品原料药作为兽药进行销售。销售化工原料、药品原料药的,不得宣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
(七)经营者应当严格凭据销售页面宣传的产物进行销售和发货,不得销售与页面宣传纷歧致的产物。
(八)经营者应当建设完整的兽药购销台账与销售纪录,详细载明兽药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厂家、购销数量、交易时间、购置主体信息等内容,购销纪录和凭证应当生存至产物有效期后1年,兽用生物制品纪录生存至产物有效期后2年,确保全程可追溯。全面落实兽药追溯制度,收支库信息应严格按要求完整、准确、实时上传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不得选择性上传或上传虚假信息。
(九)经营者开展网络促销运动须合规有序,不得以奖品、赠品、组合套装等任何形式搭售、捆绑销售兽用处方药或非法兽药产物及违禁产物;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十)经营者应当建设用药指导服务机制,准确解答购置主体购药咨询,为购置主体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十一)经营者在网络经营运动中发现兽药不良反映或冒充伪劣兽药线索信息,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陈诉。
经营者接到兽药生产企业或相关部门关于所售产物新发现不良反映或质量问题的通知时,应当实时接纳下架措施,或在产物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提示不良反映相关信息。
经营者接到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关于查实的假劣兽药或存在严重不良反映的兽药产物的见告时,应当主动下架或暂停销售相关产物。
(十二)经营者应当建设与经营规模、经营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兽药网络经营信息化治理系统,至少具备下列功效:对供应商资质、经营者资质、兽药批准文号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经营规模、证书有效期等进行核验并实施动态到期提醒;对采购审核、进货检验、批号和有效期、库存变化、收支库、订单、处方、销售、退换货、召回和投诉等信息进行关联纪录;对无资质经营、超规模经营、禁售产物、处方缺失或者不合规、批号纷歧致、追溯码异常、凌驾有效期、库存异常等风险进行提示、拦截或者转人工复核;对发现的风险形成预警、处置、复核、升级、关闭和证据留存的闭环纪录;凭据划定实时、完整、准确向国家兽药产物追溯系统上传入库、出库等追溯信息。勉励经营者通过规则引擎、人工智能或者智能体等方式提高上述事情的自动化、实时化水平。
第七条 宣传推广合规,杜绝虚假营销。
(一)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兽药产物时,产物销售页面和产物包装上不得有夸大疗效等不实宣传描述,不得标示凌驾批准规模的靶动物或者适应症。
(二)经营者在网络店肆、直播带货、短视频推广等种种宣传场景中,不得夸大兽药疗效、虚构治疗规模,不得使用虚假案例、虚假口碑误导消费者,不得泛起“根治”“特效”等违规宣传内容。不得利用平台炒作兽药功效、误导购置主体超剂量、超规模用药。
第八条 仓储运营合规,保障产物质量。
(一)经营者凭据网络销售订单通过快递物流方式配送兽药产物时,快递物流历程所处条件应当切合所售兽药产物标签和说明书划定的运输、存储条件。销售订单完成后应当向购置主体出具有效购货凭证。
(二)对有特殊使用要求或特殊存储要求的兽药产物,应当在产物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相关提示,制止购置主体因误用或保管不妥造成权益损失。
(三)经营者通过快递物流、即时配送或者其他方式运输兽药产物的,应当建设与订单、产物批号和兽药追溯信息相对应的运输纪录。对有特殊储存、运输要求的兽药产物,应当接纳温湿度收罗、冷链状态监测、位置与时间节点纪录等方式对运输条件进行监测;发生超温、超时、包装破损、配送中断或者其他异常的,应当实时预警、接纳纠正措施并完整留存处置纪录。勉励快递物流、即时配送等服务提供者向经营者提供尺度化的数据接口,支持运输状态实时查询、异常信息回传和责任追溯。
第三章 平台合规事项
第九条 严格入驻资质审核。
平台应当建设经营者入驻专项审核机制,严格核验入驻主体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信息,督促经营者在其网站百家乐论坛或从事兽药经营运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连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存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无证、超规模、资质失效、挂靠借证的经营者不予入驻。建设经营者资质动态核查机制,每年对资质有效性进行复核,实时清理违规经营店肆。
第十条 建设商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
平台应当对经营者宣布的兽药产物及相关信息建设检查监控制度,并充实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手段,提高监测效率。发现平台内的兽药产物信息有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依法接纳须要的处置措施,生存有关纪录,并实时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陈诉。
勉励平台在经营者授权并依法掩护数据的前提下,与经营者信息化治理系统、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兽药产物追溯系统建设须要的数据校验机制,为经营者提供主体资质、品种资质、批准信息、处方要求、标签说明书、禁限售规则和追溯状态的交织核验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规则引擎等技术发现高风险线索的,可以接纳提示经营者补正、限制宣布、阻断交易、转人工复核平分级处置措施,并应当纪录触发依据、处置历程和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落实日常风险管控制度。
推行“线上监测+线下核查”常态化风险管控模式,对平台内销售的兽药产物、直播销售兽药、宣传内容等涉及的信息进行实时巡查,实时排查无资质销售兽药、销售冒充伪劣兽药、违规销售处方药、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发现违规线索后,立即接纳下架商品、暂停直播、关停店肆等处置措施,并实时向平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陈诉。
第十二条 日常风险管控重点:
(一)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是否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要素是否齐全。
(二)许可证件中经营规模是否涵盖拟在平台所售兽药产物。
(三)在平台销售的兽药产物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批件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是否一致。
(四)是否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向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元和小我私家销售兽用原料药。
(五)产物销售页面是否标注本指引要求经营者标注的提示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议平台对经营者上架兽药的标签说明书进行核验,核对销售的兽药产物所有包装信息与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批件信息、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标注夸大疗效等不实宣传描述或凌驾批准靶动物、适应症规模的描述,进口产物外包装是否具有中文标签。
第十四条 平台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历程中,应当接纳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建议监测、排查经营者宣布的广告是否取得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视)号,广告信息与对应产物的兽药产物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信息、生产企业信息是否一致。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接纳通知纠正、删除、屏蔽、断开宣布链接等须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纪录。
第十五条 生存交易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完整留存兽药交易纪录、直播销售兽药回放、经营者资质档案等信息,协助羁系部门开展溯源核查、案件核办事情,不得隐瞒、改动、删除交易数据。
经营者、平台依照本指引形成的电子台账、数据电文、电子凭证、系统日志、温湿度纪录、处方审核纪录、风险预警和处置纪录,应认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可读取、可导出,并接纳权限控制、备份、防改动等措施保障其宁静。切合前述要求的电子纪录,可以作为经营治理、合规自查、投诉处置惩罚、召回处置和监视核查的凭证;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接纳自动化规则、人工智能或者智能体作出风险判断或者触发处置的,应当留存规则或者模型版本、主要输入依据、输出结果、人工复核、授权审批和最终执行结果,确保相关处置惩罚可回溯、可复核、可人工干预。
第十六条 平台应当按相关划定建设和公示投诉举报渠道及方式,对购置主体投诉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实时调考核实,经核实违反平台规则的,应实时接纳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平台应当增强对短视频或直播内容的审核监测,对推销假兽药、以小我私家名义销售兽药、夸大宣传兽药功效或宣传饲料药用功效等问题应当实时处置。平台应当在兽药销售的短视频或直播页面宣布消费提醒,提醒购置主体购置合规兽药产物。
第十八条 平台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展示兽药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不具备资质销售兽药的;
(二)销售非法兽药及国家实行特殊治理的兽药的;
(三)接到相关部门通报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平台接到相关部门通报经营者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实时接纳警告、商品下架、店肆清退等措施,确保违法违规行为获得实时控制。
经查实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产物存在于多个平台内经营企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实时接纳宣布禁止通告、整体下架等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蔓延。
第二十条 平台应当配合监视治理部门开展监视检查、案件核办、处置等事情。监视治理部门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平台接纳措施制止的,平台应当实时履行相关义务。
监视治理部门依照执法、行政规则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兽药交易纪录等信息的,平台应当实时予以提供。
勉励平台与监视治理部门建设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勉励监视治理部门、行业协会、平台、经营者及技术服务机构在保障网络宁静、数据宁静和小我私家信息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尺度化数据接口、风险预警信息协同、远程核查、在线取证和自动化报送等羁系科技应用。对具有代表性的兽药网络经营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模式,可以开展试点示范,实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技术规范。
中国兽药协会可以组织制定兽药网络经营数字化合规治理相关团体尺度或者技术指南,围绕基础数据项、系统接口、纪录生存、风险规则、人工智能应用、人机复核、网络与数据宁静、羁系调取等提出评价要求,推动形成以连续合规能力为焦点的行业自律尺度。
第二十一条 建议平台对兽药产物实行单独类目治理,经营者销售的兽药产物在统一的类目下展示,防止兽药产物以其他农业投入品名义进行销售。
第四章 购置主体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购置主体通过网络购置兽药产物时,应当凭据动物疾病预防、治疗或诊断需求,凭据兽药产物说明书或在兽医指导下合理选购,严格遵守执法规则要求,不相信夸大疗效等不实宣传,不抱侥幸心理,切勿“知假买假”,切实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网络选购兽药产物时,应当做到“五不买七警惕”,即:
不买无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物;不买销售包装标注的产物信息与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对应信息纷歧致的产物;不买无兽药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的兽药产物;不买在网络上不得销售的兽药产物;不买与用药目的无关,或不适用于拟用药动物的兽药产物。
警惕以饲料冒充兽药进行销售,或饲料产物宣传药用功效的行为;警惕夸大疗效等不实宣传描述,或标示凌驾批准靶动物或者适应症的行为;警惕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兽药产物未按要求运输的行为;警惕将非法产物以礼品、奖品等形式搭售,或与正当产物一起组合销售的行为;警惕销售宣传产物与实际到货纷歧致的行为;警惕包装破损,或掩盖、损坏兽药追溯二维码的行为;警惕不合理低价,或以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品种兽药产物价钱进行销售的行为。
具体可参考兽药网络经营常见问题产物及违法违规情形(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确定拟购兽药产物后,购置主体应当进行“四检察”,即:
一查产物批准信息。检察拟购产物是否具有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页面展示的兽药产物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信息与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的对应信息是否一致。
二查产物适用规模。检察拟选购产物是否适用于拟用药的动物。可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或农业农村部宣布的相关通告)中检察产物说明书,一般在“用法与用量”或“注意事项”中会明确适用动物或禁用动物。
三查经营者《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看拟购产物的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兽药经营资质。
四查实际产物。收到实际产物,应检察销售包装(非快递物流包装)和内容物是否完整,兽药追溯二维码是否完整,实际产物与经营者销售页面展示的产物是否一致。
第二十五条 兽药追溯二维码不是兽药产物防伪码,不能简朴认为包装印有兽药追溯二维码就是正当产物。购置主体收到兽药产物后,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安装“农业农村部政务通”APP,打开“兽药查询”功效,扫描产物包装上的兽药追溯二维码进行查询,并仔细核对与所购产物标签信息是否一致。二维码追溯信息显示的扫码次数几多与产物质量是否及格不相关。
第五章 行业自律与消费维权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执法规则及本指引要求,主动开展合规自查,常态化整改网络经营、采购用药中的违规隐患。中国兽药协会连续开展行业合规培训、政策宣讲、案例警示运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全链条规范经营。
构建“企业自律、平台羁系、部门执法、社会监视”的共治花样,连续整治兽药网络经营乱象,规范兽药网络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用药宁静、动物产物质量宁静及公共卫生宁静,推动兽药网络经营规范化生长。
第二十七条 购置主体发现疑似冒充伪劣兽药产物时,应当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完整留存交易纪录、聊天纪录、产物实物、包装凭证、直播回放等证据;优先向交易平台提倡投诉维权,同时向经营者经营资质核发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兽药协会卖力解释。
附录
兽药网络经营常见问题产物及违法违规情形
1.所售产物无兽药产物批准文号,进口产物无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印有兽药产物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但与批准的相应内容纷歧致。
2.所售产物包装上的兽药GMP证书号、兽药产物批准文号花样与划定花样要求纷歧致,使用已取消的地方兽药批准文号等。
3.所售产物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为虚假信息,或未标注相关生产信息;所售产物包装上有真实生产信息,但与批准的相应内容纷歧致。
4.所售产物标注“农业部GMP验收通过企业”。
5.经营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兽药产物,如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
6.通过网络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动物饲养单元和小我私家。以兽药名义销售化工原料、药品原料药。在化工原料、药品原料药销售页面宣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
7.以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名义在网络上销售兽用化学药品,以饲料冒充兽药销售,在饲料产物包装或销售页面明示或体现添加兽药身分,在饲料产物包装或销售页面宣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
8.通过网络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销售未经批准的兽医诊断制品。常见于所谓“疾病筛查”、“病毒筛查”、“抗原检测”等动物用检测试剂盒。
9.将未经批准的产物,以组合、套装名义与正当批准产物一起组合销售。常见于正当兽用疫苗、粉针剂、注射液等产物,与所谓“生长因子”等未经批准的产物一起组合销售,常有夸大疗效等不实宣传描述。
10.经批准的兽药产物,在包装或销售页面上宣称可用于多种动物疾病,但与批准的靶动物和适应症不相符。
11.经批准的兽药产物,批准的靶动物与标签说明书或销售页面标注的纷歧致。常见于将仅限于畜禽使用的兽药,宣称可用于犬、猫等动物。
12.经批准的兽药产物,由经营者改用自行设计的包装,使用未经批准的商标或商品名进行销售,有的甚至宣称为进口兽药,或宣称未经批准的靶动物和适应症。
13.销售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兽药产物。常见于宠物用药或治疗癫痫等疾病的镇静类兽药产物,包装全部为外文,经营者多宣传为外洋进口特效产物,实际多为未经批准进口注册的产物,存在质量宁静风险。也有将海内生产的兽药产物包装成进口产物进行销售的情形。
14.通过网络销售所谓“自家苗”“试验品”等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白瓶”产物,宣称专业研究机构研发,实际上未经任何技术评审和审批,质量宁静风险巨大,消费权益受损后维权难。
15.通过短视频、直播或聊天社交平台,以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等名义,凭小我私家身份销售兽药产物,一般还存在夸大疗效、宣传不实药用功效等行为。
16.在网络上以促销、有奖销售等名义,将非法产物以奖品、礼品等形式与正当兽药产物一起销售。
17.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动物诊疗机构身份,在网络上以提供诊疗咨询为幌子销售兽药产物。
18.不凭兽医处方笺,在网络上销售兽用处方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治理措施》第七条划定情形除外)。
19.有特殊生存要求的兽药产物,经营者在快递物流历程中未按要求进行生存或包装。常见于疫苗等需要冷链运输的产物,经营者仅以普通邮寄方式配送,易导致产物失效。
20.发货地址与《兽药经营许可证》挂号的经营地址或库房纷歧致。
21.销售页面宣传的产物与实际发货纷歧致。如宣传销售的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产物、保健产物,实际发货是兽药产物。
22.销售的兽药产物包装上的追溯二维码被遮盖或损毁,无法查询到追溯信息。